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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成效很好 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7日作者:新京报 杨华云
陈斯喜:开门立法成效很好 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

  1954年,新中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但“文化大革命”中,这部宪法被修改,称为1975年宪法。“文革”结束后,1978年宪法仍未完全摆脱“文革”影响。1982年全面修订宪法,此后该部宪法经历了4次修正。

 

立法始终与改革发展同进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表示,开门立法成效很好,要建立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陈斯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事了20多年的立法工作,参与了1982年宪法后的4次修正工作。作为宪法和宪法相关法的研究者和立法参与者,本报专访陈斯喜,回顾宪法历程、解读立法工作。

 

1 地位


 

以宪法为统帅规范根本制度


  1982年宪法是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的保证。没有改革开放,就不可能有1982年宪法。

  新京报:怎么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的含义?

  陈斯喜:这个的确是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的,就是宪法起什么样的统帅地位。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从宪法的法律效力来讲,它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的法律法规都不能同它抵触;另一方面是从它规范的内容来讲,它是规范我们国家一些最根本的制度,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这些最根本的问题。

  新京报:也有人讲,宪法是否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之上?

  陈斯喜:在法律体系研究过程中有过不同意见的讨论。有人认为从法律部门看,宪法与宪法相关法同属一个法律部门;有人认为宪法是一个起统帅作用的法律部门,是独立于其他部门之上的、统帅各个部门法的。所以,吴邦国委员长这次没有明确讲这几个部门的构成,留下了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新京报:这种争论有什么影响?

  陈斯喜:我们讲以宪法为统帅,是从宪法的效力和所规范的内容来讲的,至于是不是要把宪法独立于其他法律部门之上,这个问题主要是看根据什么标准来划分法律部门,倒不影响宪法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

  新京报:现行有效的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如何看待其地位?

  陈斯喜:1982年宪法是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的保证。改革开放后,我们进行了拨乱反正,恢复了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制度,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改革和完善了过去已有的制度,没有改革开放就不可能有1982年宪法。

  说它是保证,是因为我们改革开放一系列政策的不断推进,包括一系列制度的完善,都是来源于1982年宪法,得到了1982年宪法的肯定和支持。

 

2 体系


 

宪法4次修正可谓与时俱进


  在改革过程中,宪法修正频繁一点是正常的,关键看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

  新京报:1982年之后,中国4次修正宪法,有人说修改太频繁?

  陈斯喜:应该说修正是与时俱进的,同改革开放同步的。1982年宪法肯定了改革开放,对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已经确定下来了,但是还是有一些具体的制度、建设方向在摸索中,对有的问题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而深化的。

  最突出的例子,比如对国有土地能不能转让的问题,当时固守着不能出租的观念,所以1982年宪法还是坚持了土地不能出租,当时认为如果外国企业来中国办企业,只能与中国企业合资合作。但后来外国企业更希望自己办企业,这就出现了自己建厂房的问题,要自己租土地,这样行不行呢?是不是这样了就会变成资本主义呢?

  1982年的时候,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没那么深刻,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认为这不会导致资本主义,只要国家在经济制度总体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其他形式的经济发展,不会导致资本主义。相应的,1988年就对宪法的这条进行修改,这样外企可以通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办法来办企业,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才有大量外资的引入。如果继续守着土地不能出租的观念,就不会有那么多外商投资。

  新京报: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在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还有哪些任务去完成?

  陈斯喜:宪法肯定还要进一步完善,不少人也提出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可以在讨论中逐渐达成共识。

  对于宪法相关法,将来主要是对现在已经制定的一些法律做相应的修改。目前提上议事日程的是地方组织法的修改问题,将来还有其他的一些组织法,包括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还包括全国人大自己的组织法,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丰富。

 

3 发展


 

推进开门立法要建反馈机制


  立法本身就是个妥协的过程,也是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不可能一部分人先知先觉就马上都能够反映到立法中。

  新京报:立法中,有没有感到着急的时候?比如大家都认为需要立法,但法律迟迟制定不出来?

  陈斯喜:从认识事物的规律看,总是有一部分人对某一个问题比较早就认识到了,他们也希望获得大家的认同,希望法律尽快作出规定或修改,在未能达到这个目的时,就会有一种着急感,这个可以理解。

  但是立法本身就是个妥协的过程,也是个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不可能一部分人先知先觉就马上都能够反映到立法中。这就是我们讲的立法的超前性问题,立法要有一定的超前性,但不能太超前。别的人还没认识到这个问题,或者不赞成,过于超前作出规定,是不行的。法律不是一两个人想怎么规定就能规定的,多数人没认识的时候,就很难变成法律。即使制定了法律,也很难实行。

  新京报:近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审议的法律草案全都公开征求意见,很典型的是去年的车船税法,立法机关很快把公众的意见公开,并和公众做交流。

  陈斯喜:开门立法成效很好,肯定还要进一步推进。最近几年这方面发展很快,公开力度越来越大。吴邦国委员长的报告里提到了一点,要求建立健全对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就是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要在梳理的基础上,对哪些意见是否被采纳要向社会反馈,至于具体做法,有关部门还要再研究细化。总的来说不是像过去那样,对各方面意见整理研究了就完了,还要反馈,这是个很大推进。

  对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做法,上世纪50年代就有,但当时主要是用于宪法制定。80年代以后主要是宪法修改,还有一些基本法律的制定才公布。和整个立法数量比,只是公布了很少的一部分。现在要全部公布,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4 进程


 

扩大公众参与制约部门利益


  现在立法公开,扩大公众参与本身,就是为了使原来参与机会比较少的这部分群体,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新京报:不少人批评立法中存在部门利益影响立法的问题,怎么看待?

  陈斯喜:立法本身就是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肯定会有这样那样的不同利益诉求在影响立法,这是正常的。

  至于部门利益,首先是部门利益怎么界定,若是指政府部门的利益,我们的政府部门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部门,它不应该有自己的利益。我们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人民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政府部门也应该是这样,它不应该有自己的利益,群众的利益就是政府部门的利益,群众的要求就是政府部门应该做的。

  现在立法公开,扩大公众参与本身,就是为了使原来参与机会比较少的这部分群体,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通过广泛的参与,就可以使原来参与比较多的群体得到平衡。

  新京报:有的法律草案是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是否存在他们利用这种机会把自己的利益夹带进去?

  陈斯喜:政府部门本来不应该有自己的利益,但在实际中,他们因为掌握着法律草案的起草,在起草过程中把它不应该有的部门利益塞到法律条文中去。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一种现象,这是影响立法质量很重要的一个因素。

  针对这种情况,立法部门非常注意克服这种现象。但是,部门在起草时一旦把它写进法律条文,想再拿下来,相对来讲确实难度就会大一些。但立法已经在注意尽量避免把部门利益写入法律。如果注意的话,你会看到,这几年通过的许多法律,最终通过的草案跟它原来提出的草案有很大变化,有些变化就是制约部门利益的。

  新京报:对于不同利益群体的不同诉求,立法机关怎么去平衡?

  陈斯喜:归根结底就是靠民主。要有大局观念、要有政治观点,总的要求就是按照符合中国实际、符合中国发展的要求来判断。

 

各界声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全国人大要从三个方面对这个体系不断进行完善:一是更加注重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完善。比如2011年将要修改预算法、职业病防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二是更加关注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三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新的法律。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要研究制定行政强制法、精神卫生法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

  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通过长期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一是不断扩大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二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作用。三是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四是加强立法项目的前期评估。五是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六是聘请一批语言文字专家,在法律语言规范化方面进行把关。七是不断总结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在立法技术规范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

  立法引入网络民意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立法引入网络民意,其不仅能引导网络民意朝着积极、健康方向发展,而且也能引导网络民意为国家法制建设做出重大贡献,使立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汇集民意、广聚民智,进而提高我国立法质量和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龚佳禾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全国人大应该加强对诸如社会保险法等涉及民生的法律的执法检查和监督。

  ——全国人大代表、蚌埠市委书记陈启涛

 

法律生命在于不折不扣实施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庄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这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新起点,在实现“有法可依”后,还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这里开始,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幸福才有了更坚实的法制根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不折不扣地实施,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领域仍然存在“以权代法”“以权欺法”“以权害法”等现象。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立法的本质和意义,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首先要做到的是,无论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其次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此外,还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老百姓要懂得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国家机关更应带头遵守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保障法律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